離婚審判實踐中的舉證現狀是什么

導讀: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后果。而造成無過錯方舉證現狀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無過錯方主觀上怠于舉證,但是最主要的因素,筆者認為是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導致無過錯方在一定程度上的舉證不能。夫妻生活屬于雙方的隱私,他人不得隨意干涉,否則就是侵犯隱私權。那么離婚審判實踐中的舉證現狀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后果。而造成無過錯方舉證現狀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無過錯方主觀上怠于舉證,但是最主要的因素,筆者認為是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導致無過錯方在一定程度上的舉證不能。夫妻生活屬于雙方的隱私,他人不得隨意干涉,否則就是侵犯隱私權。關于離婚審判實踐中的舉證現狀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后果。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別:第一類當事人陳述,主要包括法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婚姻狀況、夫妻感情所做的陳述;第二類書證,包括證詞、情書;第三類物證,主要為反映一方有過錯的照片;第四類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及手機短信。
上述證據分類是就多年來訴訟實踐中遇到的證據所做的大概分類,而談及一個具體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很難做到這幾類證據一一俱全,通常情況下,所舉的證據具有單一性、證據相互之間無法印證、證據的真實性無法認定等特點,大大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從審判實踐的結果看,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能夠支持的比率很小。
而造成無過錯方舉證現狀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無過錯方主觀上怠于舉證,但是最主要的因素,筆者認為是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導致無過錯方在一定程度上的舉證不能。
(一)婚姻的絕對隱私性。學界通說認為,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夫妻生活屬于雙方的隱私,他人不得隨意干涉,否則就是侵犯隱私權。而且夫妻關起門來過日子,他人也很難知道夫妻感情的真實情況。
(二)行為的隱蔽性。過錯方有重婚行為或是與他人同居必然是極為秘密的,對方甚至十幾年、幾十年都不知情。即使聽到一些傳聞也無從查究。
(三)利害關系。知道夫妻雙方真實情況的人,一般來說主要為親屬和緊鄰,而這些人通常與一方或是雙方有厲害關系,因此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