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不等于保險標的所有權嗎

導讀:
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保險。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后,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于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至于保險人在理賠之前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時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理賠之后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使被保險人未履行追償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的追償行為足已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無須被保險人通知第三人權益轉讓的事實。那么代位求償權不等于保險標的所有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保險。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后,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于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至于保險人在理賠之前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時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理賠之后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使被保險人未履行追償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的追償行為足已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無須被保險人通知第三人權益轉讓的事實。關于代位求償權不等于保險標的所有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求償權等于保險標的所有權嗎
代位求償權不等于保險標的所有權。
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保險。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①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后,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于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②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后,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保險人追償到的金額小于或等于賠付金額歸保險人所有,若追回金額大于賠付金額,則超出部分應償還給被保險人。
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理賠完成之日與保險事故發生之日必然存在時間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喪失,因此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償義務,以保障訴訟時效的延續(國外有紅線保險條款,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加印套紅色條款,以提醒被保險人注意保全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至于保險人在理賠之前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時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理賠之后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即使被保險人未履行追償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保險人的追償行為足已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無須被保險人通知第三人權益轉讓的事實。因而保險人自身及時理賠,盡快向第三人追償也是保全時效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