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能否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

導讀:
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那么執行中能否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關于執行中能否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執行中能否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
1、執行中不能直接把擔保人列為被執行人。
2、暫緩執行期滿后法院可以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二、法院的執行措施有哪些
1、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執行措施包括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