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能否直接執行

導讀: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那么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能否直接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關于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能否直接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能否直接執行
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后,不能直接執行債務人財產,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應當先向法院起訴,不執行判決書,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人怎樣追償債務人
1、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規定的追償權利;
3、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保證人享有擔保法規定的追償權利,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4、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5、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