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擔保人可拘留嗎

導讀:
被執行人的擔保人可拘留嗎一、被執行人的擔保人可不可以拘留如果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么法院對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那么被執行人的擔保人可拘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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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擔保人可拘留嗎
一、被執行人的擔保人可不可以拘留
如果對方欠錢不還可以攜帶相關的借貸證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對方執行債務。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執行判決書。如果對方是有財產而拒不還錢的話,那么法院對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將對方進行拘留讓對方執行判決書。
但是如果對方是沒有財產而無法執行的話,那么此時法院是不能對其拘留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三、成為擔保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于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于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后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