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抵押登記可以幾次

導讀:
擔保抵押登記可以幾次只要在擔保的財產范圍內,可以任意抵押幾次。抵押人是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78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從上述規(guī)定可見,在抵押權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次序,由于依登記的先后予以確定,因此縱使設定抵押權的書面作成在先,而登記在后者,仍應依登記的先后定其次序。那么擔保抵押登記可以幾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抵押登記可以幾次只要在擔保的財產范圍內,可以任意抵押幾次。抵押人是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78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從上述規(guī)定可見,在抵押權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次序,由于依登記的先后予以確定,因此縱使設定抵押權的書面作成在先,而登記在后者,仍應依登記的先后定其次序。關于擔保抵押登記可以幾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抵押登記可以幾次
只要在擔保的財產范圍內,可以任意抵押幾次。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zhí)行后,不能執(zhí)行),才可以執(zhí)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
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
權利
第一,有孳息收取權
第二,抵押人有一定的處分權,比如可以繼續(xù)設置抵押,經同意可以轉讓等等
第三,可以出租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積極權能之規(guī)定
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所采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依據擔保法理結合《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于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就各抵押權人而言,相互間仍有一個優(yōu)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問題。依近代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所謂抵押權的順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其解決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大陸法系各國一般是以登記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權人有較后次序的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學說稱為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抵押權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4條關于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如下規(guī)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78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從上述規(guī)定可見,在抵押權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次序,由于依登記的先后予以確定,因此縱使設定抵押權的書面作成在先,而登記在后者,仍應依登記的先后定其次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