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理論是不當得利制度產生的基礎有哪些

導讀:
不當得利制度是對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為基礎的物權法秩序的修正,德國人正是基于這種意識來發展不當得利制度的。財產積極增加是指財產本不應增加而增加;財產消極增加,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那么物權行為理論是不當得利制度產生的基礎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當得利制度是對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為基礎的物權法秩序的修正,德國人正是基于這種意識來發展不當得利制度的。財產積極增加是指財產本不應增加而增加;財產消極增加,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關于物權行為理論是不當得利制度產生的基礎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物權行為理論是不當得利制度產生的基礎有哪些
1、私法上的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為繁雜。首先是基于債的關系而成立的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
2、為了糾正因物權行為制度帶來的不合理利益變動的弊端,德國首創了不當得利制度。不當得利制度是對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為基礎的物權法秩序的修正,德國人正是基于這種意識來發展不當得利制度的。
3、首先是基于債的關系而成立的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交付具有一切契約的特征,是一個真正的契約。
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現實交付,另一方面亦包括移轉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一方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與財產消極增加)。財產積極增加是指財產本不應增加而增加;財產消極增加,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未減少。
2、他方受有損失(包括財產積極減少與財產消極減少)。財產積極增加是指財產本不應減少而減少;財產消極減少,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減少。
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獲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