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婚同居立法調整的理論基礎有哪些

導讀:
法律之所以要對非婚同居進行調整,就是要承認并保障個人自治以及由此產生的家庭自治權,并對其加以適當的規范和限制以保障弱勢者的權利。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是通過個人自治而實現的家庭自治,法律調整非婚同居的正當性就在于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己決定權”。法律對非婚同居進行調整,通過對法律權利的宣示,表明國家負有了相應的救濟責任。那么對非婚同居立法調整的理論基礎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之所以要對非婚同居進行調整,就是要承認并保障個人自治以及由此產生的家庭自治權,并對其加以適當的規范和限制以保障弱勢者的權利。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是通過個人自治而實現的家庭自治,法律調整非婚同居的正當性就在于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己決定權”。法律對非婚同居進行調整,通過對法律權利的宣示,表明國家負有了相應的救濟責任。關于對非婚同居立法調整的理論基礎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代法律應以解放人為出發點,以發展人為使命,在充分重視人的基礎上承認并充分保障個人的利益與需要。作為客體的法律不應異化為作為主體的人的羈絆,而應去解放人,維護人的主體性地位。在法律上承認、尊重和保護人的權利,實質就是對人本身的承認、尊重和保護。法律之所以要對非婚同居進行調整,就是要承認并保障個人自治以及由此產生的家庭自治權,并對其加以適當的規范和限制以保障弱勢者的權利。
1、從“自己決定權”出發,保護個人家庭自治權
個人自治在現代社會因具有正當性的倫理基礎而為現代各國法律所肯定。個人自治之所以正當,其倫理基礎在于“自己決定權”,自己決定權即“就與他人無關的事情,自己有決定權,僅僅對自己有害的行為,由自己承擔責任”的權利;或者是“就一定個人的事情,公權力不得干涉而由自己決定”的權利。它的內容一般包括四個方面:(1)與處分自己的生命、身體相關的自己決定權(自殺、安樂死、拒絕治療);(2)與人口再生產相關的自己決定權(性行為、妊娠、避孕、分娩、妊娠終止);(3)與家庭的形成、維持相關的自己決定權(結婚、同居、離婚);(4)與其它事情相關的自己決定權。一個人之所以擁有自己決定權乃是因為,一個智力健全的人是一個理性的人,每一個人都具有獨立的人格對自己的行為和利益具有獨立的判斷能力和決策能力,每一個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斷者和決策者。家庭自治是個人自治的聯合,是個人自治的自然延伸。因此,“自己決定權”作為個人自治的倫理基礎,同樣可以說明家庭自治的正當性。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是通過個人自治而實現的家庭自治,法律調整非婚同居的正當性就在于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己決定權”。
2、從憲法上“人權原則”出發,保護弱勢者人權
現代社會對法律保護充分真實的人權提出了要求。反映在私法上主要是應該賦予私法主體充分而廣闊的自由空間,而不是動輒限制他們的自由。憲法上的人權原則,反映在民法上就是私法自治原則,具體到民法典領域就是婚姻自由原則。結婚與否,這是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的,并為社會輿論所默認或贊同的。個人選擇非婚同居是基于個人的自由權的實現,自由權是人的基本人權之一,“是消極要求排除國家權力介入個人的領域,以保障個人決定意思及活動之自由的人權,因而又稱不受國家干涉的自由。但人所能真正享有的自由是一種相對的自由,即法律約束下的自由。一個人的自由應當能夠與他人的自由并存”。如果法律不對非婚同居調整,非婚同居者的自由就處于一種放任狀態,隨意地開始、結束這種關系,隨意地處理與同居有關的所有事務,這就會使得有些人“不用負任何責任地自由生活”,但是如果這種自由成為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就必然會使同居的另一方受到傷害,而非婚同居中的婦女和兒童作為弱勢者經常會成為受傷害的一方。法律對非婚同居進行調整,通過對法律權利的宣示,表明國家負有了相應的救濟責任。這樣的立法正是出于對個人人權尤其是對弱勢者人權的尊重和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