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

導讀:
非婚同居應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一、同居者應是未婚的男女雙方。同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選擇非婚同居,雙方是完全自愿的,否則構成欺詐、脅迫等情形,使非婚同居的選擇不發生效力。婚姻法中的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非婚同居中也應貫徹。“一夜情”顯然不能等同于非婚同居。各國法律對非婚同居予以保護均以同居達到一定期限為條件。而南斯拉夫有關法律規定同居須“長時間”進行,否則,法律不予保護。那么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同居應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一、同居者應是未婚的男女雙方。同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選擇非婚同居,雙方是完全自愿的,否則構成欺詐、脅迫等情形,使非婚同居的選擇不發生效力。婚姻法中的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非婚同居中也應貫徹。“一夜情”顯然不能等同于非婚同居。各國法律對非婚同居予以保護均以同居達到一定期限為條件。而南斯拉夫有關法律規定同居須“長時間”進行,否則,法律不予保護。關于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同居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
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
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既為婚姻法所禁止,也為道德所不允,此外,同性戀之間的同居,亦不被我國的法律和道德所承認。非婚同居,是一種既應符合“無害性”原則,也要符合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的婚姻之外的同居,簡單地說,就是無配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在一定時期內共同生活的一種狀態,這類同居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不為道德所譴責。
非婚同居應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一、同居者應是未婚的男女雙方。
同居者不應包括已婚者,否則構成對合法婚姻及合法配偶的侵害,也違背了我國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另外也不應包括同性之間,我國社會的一般價值觀念還不允許同性戀者組成家庭。
二、同居者完全自愿。
同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選擇非婚同居,雙方是完全自愿的,否則構成欺詐、脅迫等情形,使非婚同居的選擇不發生效力。
三、男女雙方必須都達到結婚年齡且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
婚姻法中的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非婚同居中也應貫徹。[page]
四、同居者不以結婚為目的。
既然選擇這種生活方式就是為了擺脫婚姻的束縛,那么同居當然不是以結婚為目的,即便少數有結為夫妻的意愿,但也未通過法定形式加以確定。
五、同居生活達到了一定的期限。
“一夜情”顯然不能等同于非婚同居。各國法律對非婚同居予以保護均以同居達到一定期限為條件。如丹麥法律規定須同居3年以上,其間無明顯中斷。而南斯拉夫有關法律規定同居須“長時間”進行,否則,法律不予保護。我國對非婚同居的立法,應當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間為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