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是否得到法律的守護

導讀: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規定:1、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況“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那么非婚同居是否得到法律的守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規定:1、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況“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關于非婚同居是否得到法律的守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同居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
現代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未婚同居方式生活的“準夫妻”,原則上說這種生活方式一旦發生糾紛,將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但具體情況不可一概而論,這里主要表述的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同居生活,不包括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而產生的同居情況,也不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在案件管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規定:
1、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況“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條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第(二)款情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