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調控非婚同居應遵循的原則 民法典關于非婚同居的規定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是很普遍的,但是網絡上流傳著“非法同居”、“未婚同居”等流言比較多,以前還有事實婚姻的存在,現在事實婚姻已經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那么,一方沒離婚同居犯重婚罪嗎?關于立法調控非婚同居應遵循的原則,大律網婚姻家庭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是很普遍的,但是網絡上流傳著“非法同居”、“未婚同居”等流言比較多,以前還有事實婚姻的存在,現在事實婚姻已經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那么,一方沒離婚同居犯重婚罪嗎?關于立法調控非婚同居應遵循的原則,大律網婚姻家庭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立法調控非婚同居應遵循的原則
1、區別對待原則
所謂區別對待原則,是指法律對非婚同居的規制,應當將其與婚姻區別開來,使兩者之間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從法理上看,非婚同居和婚姻的共同目的在于創設共同生活秩序的事實,但二者卻有本質上的不同。婚姻中的權利義務,基本上是由法律全面地加以確認和規范,具有預定性和強制性,進行婚姻狀態的當事人別無選擇地受其約束,只有全面接納、承受和遵行的義務,沒有按自己的意志予以選擇、變更和排斥的權利。
因而,行為人只對婚姻行為的起始或終結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對后果則無意思自治。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行為主要體現了國家意志。但非婚同居并非如此,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自己來安排,何時開始和終結、家務如何分配、生活開支怎樣負擔等,從來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不同的當事人有不同內容的非婚同居生活。如果當事人能夠公平地開始和結束這種關系,那么他們之間的關系也只是個人意志關系而非國家意志關系。選擇非婚同居,實質上就認可了該種生活方式與婚姻的區別。
在立法上堅持區別對待,既能夠明確二者的不同,使人們在選擇共同生活方式時有一個清晰的預期,也是對人們選擇共同生活方式權利的尊重。否則,必將抹殺兩種不同生活方式的內在規定性,也將是對人們私生活自由的嚴重侵犯。因此,對非婚同居的立法規制必須堅持區別對待原則。
2、價值中立原則
所謂價值中立原則,是指法律在非婚同居與婚姻之間,保持中性立場,對非婚同居既不責難,也不鼓勵。法律對其規制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因非婚同居而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而不在于非婚同居現象本身。在非婚同居關系解除產生不公平后果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重新分配當事人的利益,維持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但對于非婚同居行為本身不宜懲罰,也不宜獎賞。
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法律既不剝奪其財產,也不賦予其取得額外財產的權利。人們選擇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將不受任何限制,堅持價值中立原則,同樣體現了對人們選擇共同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畢竟,這是一種個人價值觀的體現,對這種現象的是與非的評價,應當屬于道德領域的范疇,在私法領域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不能逾越自己的底線,法律只能持中立態度在必要的范圍內對非婚同居進行規制。
3、公平原則
規制非婚同居的立法,屬于民法范疇,民法作為權利法,以保障權利作為立法的基礎。非婚同居關系的規制,更重視私法的作用,強調民法理念精神的適用,如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和保護弱者利益等。
非婚同居完全自愿,其中的內容完全依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如不存在有效約定時,可依據公平原則即平衡雙方的利益進行處理。非婚同居一方做出的決定導致另一方嚴重不利或侵占損害另一方利益時,也通過公平原則矯正,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重新分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對于在非婚同居期間對同居生活付出較大的勞務的,在同居關系終止時可享有經濟補償權,這也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民法典關于非婚同居的規定
一、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于無配偶者之間在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并作出處理。
二、同居關系的認定
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因此,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與財產糾紛問題。
三、同居關系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
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
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
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而對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關于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專門規定的,可適用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2、對自己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3、對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并保存好。
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
非法同居財產怎么分割?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此也建議有關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護自己以及家人的權益。如果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結合方式,那么雙方在同居之前,必須考慮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訂立“非婚同居協議”,以契約的方式約定同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