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有哪些

導讀:
目前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在商事交往中,必須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的事項未履行登記或未予以公告的,任何該必須登記事項的參與人都不得以該事項來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經了解了該事項的真實情況。這一規則的前提是,第三人必須是真正的不知情人,必須對當事人在履行商事登記之前是否已具備商行為能力真正不知曉。此外,商事登記公告完成后,第三人也享有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抄閱請求權。那么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在商事交往中,必須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的事項未履行登記或未予以公告的,任何該必須登記事項的參與人都不得以該事項來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經了解了該事項的真實情況。這一規則的前提是,第三人必須是真正的不知情人,必須對當事人在履行商事登記之前是否已具備商行為能力真正不知曉。此外,商事登記公告完成后,第三人也享有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抄閱請求權。關于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事登記的效力在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商事主體的效力;二是對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包括未履行商事登記的事項在法律上對第三人的效力及已履行商事登記之事項在法律上對第三人的效力。
一、對商事主體的效力
根據工商登記法規的規定,商事登記不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資格的前提條件,也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商事主體取得商事經營資格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嚴禁未經登記的無照經營行為。
商事登記公告完成后,商事主體還享有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抄閱請求權。商事主體得以正當理由,向登記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抄錄、復印登記簿及附屬文件的權利。除顯無必要者得以拒絕或限定范圍外,登記主管機關不應拒絕。
二、對第三人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記,必然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但是,登記與公示是密切相聯的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登記的事項在未履行登記或已履行登記但尚未公告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的效力。
目前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在商事交往中,必須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的事項未履行登記或未予以公告的,任何該必須登記事項的參與人都不得以該事項來對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經了解了該事項的真實情況。凡應登記的事項未經登記公告的,該事項存在與否,第三人自然難以知悉,在無特別理由的情況下,法律當然推定為第三人不知情。因此,在事項公告前,不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這一規則的前提是,第三人必須是真正的不知情人,必須對當事人在履行商事登記之前是否已具備商行為能力真正不知曉。由于這種不知情推導出,第三人必須是登記相關事項的局外人,而不是參與人;第三人的不知情必須是善意的、積極的,而不能是由于第三人自己的嚴重過失所導致的不知情。此外,第三人由于不知情而產生的對原有事實的信任是導致其法律行為的直接原因。法律規定這一原則將直接導致兩個結果:第一,未經登記的事項在法律上所導致的直接后果不能有利于負有登記義務的未登記事項參與人;第二,未登記事項在法律適用上必須有利于第三人。
(二)應登記事項在得到正確登記和公告之后對行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如果登記事項已經登記并已經公布,該事項對第三人生效。但是,如果在登記事項公布之后一定時間以內,第三人既不知道,也無責任必須知道該登記事項,那么,該登記事項對其法律行為不生效力。對于這種不生效力的有效期限,在時間上各國法律都有一個嚴格的限定。如德國商法典規定的有效期為15天。
另有觀點認為,登記公告完成以后,不僅得以對抗知情的第三人,而且也可以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登記與公告的效力,在于公示商事營業上的一定事實,形成對抗力。
此外,商事登記公告完成后,第三人也享有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抄閱請求權。第三人得以正當理由,向登記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抄錄、復印登記簿及附屬文件的權利。除顯無必要者得以拒絕或限定范圍外,登記主管機關也不應拒絕。
(三)已登記事項在公告發生差錯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的效力。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如果登記事項公告有誤,第三人可以針對負有登記義務的登記人,根據已公告之事實為法律行為。除非第三人已經知道公告事實有誤。在此,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第三人,必須是該事項的局外人,不能是該事項的直接參與人;同時,第三人對公告內容之信任必須是導致其法律行為的直接原因。這一規則的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它加大了登記義務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