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人的權利有哪些

導讀:
無因管理人的權利有哪些管理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是得請求受益人償付由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的這一權利稱之為求償請求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無因管理人的義務關于管理人的義務,各國法律規定基本一致,盡管用語有所不同。那么無因管理人的權利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人的權利有哪些管理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是得請求受益人償付由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的這一權利稱之為求償請求權。《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無因管理人的義務關于管理人的義務,各國法律規定基本一致,盡管用語有所不同。關于無因管理人的權利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人的權利有哪些
管理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是得請求受益人償付由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的這一權利稱之為求償請求權。
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管理人為管理事務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管理活動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直接損失,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應以管理活動當時的客觀情況決定。如當時支出該費用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為不必要,亦仍應為必要費用。反之,如當時支出的費用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為必要的,也不能視為必要用管理人所支出的費用為不必要的,當然無權請求償付。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范圍內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無因管理人的義務
關于管理人的義務,各國法律規定基本一致,盡管用語有所不同。我國民法通則中雖未明確規定管理人的義務,但根據對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管理的要求,管理的義務主要是認真負責地進行適當的管理,這就要求管理人在著手管理時,應依本人的意思為之;在管理開始后,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
所謂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違背本人對該事務進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確表示過的意思,也包括從管理的事務利益可推知的意思。在一般情況下,本人的意思與其利益是一致的,依其意思管理能為其謀利益,違背其意思就會損害其利益。但是,如果本人的意思不利于其真正利益,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管理,雖為違背本人的意思,也是適當的。特別是管理人的管理能及時防止對本人的損害的,應認為是適當管理,例如搶救自殺者,將不愿住院治療的危重病人送往醫院治療,雖違背本人意愿,但符合其真正利益,不失為適當管理。
所謂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式、管理結果對本人是有利的,使本人受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應依管理當時的具體情況確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觀意識為標準。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如是本人應盡的法定義務或者公益義務,或者是為避免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害的,雖違反本人的意思且管理結果對本人也似乎不利,仍為適當管理,例如,代本人給付扶養費,代繳納稅款等。
管理人開始管理后,應將開始管理的事實通知本人,管理人的這一通知義務,應僅以能,夠通知和有必要通知為限。如管理人無法通知或者本人巳知管理事實,則管理人不負通知的義務。管理人將管理的情況通知本人以后,有無繼續管理的義務?根據我國設立無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我們認為,只要停止管理會使本人不利而繼續管理又可避免本人利益受損失的,就應當繼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