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可以視為無因管理行為

導讀:
生活中,大家在新聞中可能會聽到因無因管理行為而產生的糾紛,那么哪些行為視為無因管理行為呢?判斷哪些行為屬于無因管理行為需要考慮其法律特征。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那么哪些行為可以視為無因管理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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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家在新聞中可能會聽到因無因管理行為而產生的糾紛,那么哪些行為視為無因管理行為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明確,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編針對這些問題為大家解答。
判斷哪些行為屬于無因管理行為需要考慮其法律特征。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2、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
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5、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
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
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