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都有哪些

導讀: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而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都有哪些義務呢?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無管理的義務,但是因無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管理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管理人的報告義務也應該以管理人能夠報告為限。管理關系終止時,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事務管理的始末,并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各種利益如取得的權利、物品、金錢等轉移于本人。那么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而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都有哪些義務呢?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無管理的義務,但是因無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管理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管理人的報告義務也應該以管理人能夠報告為限。管理關系終止時,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事務管理的始末,并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各種利益如取得的權利、物品、金錢等轉移于本人。關于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的義務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而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和本人都有哪些義務呢?隨催天下小編一探究竟。
一、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是指管理人著手管理事務后依法承擔的義務。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無管理的義務,但是因無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擔了一定的義務。管理人的義務也就是本人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義務:
(一)適當管理的義務
不違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為適當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義務。所謂不違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與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實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本人的意思與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應該依照其根本利益而管理。所謂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對事務管理的方法、手段、管理的結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損害本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應該以管理人管理事務當時的具體情況確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觀意識為標準。為了鼓勵無因管理行為,對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能要求過高,應當要求管理人對所管理事務給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務一樣的注意。我認為對于合理管理的確定應該在管理方法上有利于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在當時情形下是較為可行有效為標準。
(二)通知義務
管理人在開始管理后,應將開始管理的事實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項義務以能夠通知和有必要通知為限。如果管理人無法通知,則不負通知義務;本人已經知道管理事實的,管理人則沒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在開始管理的事實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會使本人不利而繼續管理又可以避免本人利益受損失,就應當繼續管理;否則應當聽候本人的處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對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三)報告與結算義務
管理人于開始管理后應及時地將管理的有關情況報告給本人,尤其是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財務支出情況,應列明清單,并應本人的要求予以說明。管理人的報告義務也應該以管理人能夠報告為限。管理關系終止時,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事務管理的始末,并將管理事務所取得的各種利益如取得的權利、物品、金錢等轉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義務
本人應當承擔的義務也就是管理人的權利。本人的義務主要是償還管理人支出的費用,所以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是得請求本人償付與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它包括以下義務:
(一)償還必要費用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必要的費用包括兩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管理人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費用只有為管理所必要的,管理人才有權要求償還。管理人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應以管理活動當時的客觀情況而定。如果當初該項費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看來是不必要的也應為必要費用;如果當時的該項費用的支出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為必要的,一般也不應視為必要的費用。
(二)補償損失
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受到損害時,本人應當給予補償。此項損害的發生應當與管理事務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并且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并不是應該由本人全部償付。除了管理人處于急迫危險狀態以外,管理人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有過錯時,應當適當減輕本人的責任,如果管理人對損失的發生沒有過錯,而該損害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則應遵從公平原則出發,由雙方分擔責任。
(三)清償必要債務
管理人除了享有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外,還享有負債清償請求權。即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以自己的名義為管理事務負擔債務時,有權要求本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本人應當負責清償債務也僅以事務管理所必要者為限。對于管理人所設立的不必要的債務,本人不應當承擔,而應該由管理人自己負責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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