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答辯狀

導讀:
無因管理答辯狀無因管理答辯狀范本答辯人吉安某客運公司。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吉安某賓館糾紛一案,答辯如下:一、答辯人僅與交通事故當事人發生法律關系,答辯人已經賠償了受害人幾百萬元,在法律限度內極大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因此,被答辯人吉安某賓館主張的債務。被答辯人的100萬元,是在調查組要求盡快妥善處理事故賠償的情況下,考慮吉安某旅行社沒有賠償能力,被答辯人自愿為下屬吉安某旅行社處理事故而承擔的賠償款,根本不是為答辯人墊付。那么無因管理答辯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答辯狀無因管理答辯狀范本答辯人吉安某客運公司。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吉安某賓館糾紛一案,答辯如下:一、答辯人僅與交通事故當事人發生法律關系,答辯人已經賠償了受害人幾百萬元,在法律限度內極大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因此,被答辯人吉安某賓館主張的債務。被答辯人的100萬元,是在調查組要求盡快妥善處理事故賠償的情況下,考慮吉安某旅行社沒有賠償能力,被答辯人自愿為下屬吉安某旅行社處理事故而承擔的賠償款,根本不是為答辯人墊付。關于無因管理答辯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答辯狀
無因管理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吉安某客運公司。
被答辯人吉安某賓館。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吉安某賓館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僅與交通事故當事人發生法律關系,答辯人已經賠償了受害人幾百萬元(包括答辯人的保險賠償款),在法律限度內極大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不發生合同之債,更無侵權之債,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債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因此,被答辯人吉安某賓館主張的債務。必須是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不能隨意主張債務。
二、從被答辯人提交的所有證據看,根本沒有任何一份證據載明了被答辯人的100萬元是為答辯人墊付,根本不能證明是為答辯人墊付100萬元,也不能證明是部分墊付,還是全部墊付,其100萬元實質還是為被答辯人自己墊付或被答辯人下屬的吉安某旅行社墊付。
被答辯人提交的數份證據,有的寫“某賓館‘3.27’交通事故預付款”,有的寫“**賓館‘3.27’交通事故善后處理款”,財政局的通知單載明是“市**賓館處理交通事故”,安監局的所謂證明,也沒有載明這100萬元是為被答辯人自己墊付?還是為被答辯人下屬的吉安某旅行社墊付?還是為某某政府墊付?還是為受害人墊付?還是為其他人墊付?
三、被答辯人的100萬元,是在省調查組認定吉安某旅行社有重大過錯責任,要求盡快妥善處理事故賠償的情況下,考慮吉安某旅行社沒有賠償能力,被答辯人自愿為處理事故而承擔的賠償款,或者是為吉安某旅行社墊付,根本不是為答辯人墊付。
1、被答辯人下屬的吉安某旅行社,被省調查組認定沒有投保旅行社強制保險,應承擔違法責任。被答辯人的100萬元,是在調查組要求盡快妥善處理事故賠償的情況下,考慮吉安某旅行社沒有賠償能力,被答辯人自愿為下屬吉安某旅行社處理事故而承擔的賠償款,根本不是為答辯人墊付。
江西省政府事故調查組的《滬昆高速“3.2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已經認定此次事故中的旅客,均由吉安某旅行社安排、組織旅行全部過程,該旅行社直屬吉安某賓館。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吉安某旅行社投保強制性保險,此次事故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的保險金額高達200萬以上,加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的10萬元質量保證金,傷亡旅客本來依法可以得到旅行社200萬以上的賠償。可是省調查組嚴厲指出,吉安某旅行社沒有依照法律強制性規定投保強制性保險,導致旅客得不到相應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意外保險等賠償款,因此吉安某旅行社應該承擔違法責任。
事故發生時,國家關于旅行社管理的有效法規是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2001年12月11日修訂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其中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二條規定,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第十條規定,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下列標準: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16萬元。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寫到市政府責令其付款,為何有關部門非得“責”令呢?為何非得責令被答辯人付款而不是責令眾多財力雄厚的單位呢?為何不用政府財政墊付呢?為何不要答辯人所在的吉安市有關部門墊付呢?這一切的不合常理,不合邏輯,正好說明被答辯人是為自己墊付或被答辯人下屬的吉安某旅行社墊付。
四、答辯人從未知道也從未同意由被答辯人為自己墊付100萬元,也從未知道、從未同意由新余市人民政府為自己墊付100萬元,更未在任何一份文書上簽字認可。至于工作組的決議,答辯人并未知情,不清楚決議的真正含義,更未簽字同意,即便有決議,也沒有載明是由被答辯人為答辯人墊付100萬元。如果決議的意思是由政府承擔墊付款項,或由吉安某旅行社及**賓館負擔賠償款,答辯人當然贊成。
五、交通事故的賠償是民事糾紛,而不是行政糾紛,其標準和處理程序,均有明確的民事法律規定,對于民事賠償問題,行政機關可以協調,但是不能裁判,因此,即便工作小組有決議,也是一種臨時處理的建議性意見,不具有強制力。因此,行政機關不可能強制答辯人賠償多少金額,也無權強制認定被答辯人的100萬元是為答辯人墊付。
六、被答辯人的100萬元不是為了避免答辯人的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不屬于無因管理行為。
七、被答辯人負擔的100萬元,受益人是其下屬的吉安某旅行社及受害人,答辯人不存在受益,沒有不當得利。被答辯人也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受益及受益金額。另外,如前所述,答辯人已經賠償了受害人幾百萬元,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應該賠足了,況且按照省調查組的認定及法律規定,吉安某旅行社及**賓館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受害人認為答辯人沒有賠足,也是通過法院裁判。沒有經過司法裁判認定受害人的法定賠償標準,就不能認定答辯人沒有賠足。如果超過法定標準賠償受害人,那是被答辯人或政府的事情,答辯人沒有不當得利。
八、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提到是某某政府責令其付款,如果被答辯人認為100萬不該出,應該向某某政府或省工作小組或吉安某旅行社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證據也不充分,主張的事實不清,應該駁回。黨中央反復強調依法治國,如果一審法院強行判決答辯人給付被答辯人100萬元,答辯人必將窮盡一切方式申訴,答辯人相信一審法院能夠嚴格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W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吉安某客運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