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緣起是什么

導讀:
無因管理的緣起是什么從法的歷史發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對遺失物拾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定。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為無因管理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于本人的訴權。近現代各國民法對羅馬法中具體、個別的無因管理訴權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構起一般性的無因管理制度。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及非債清償兩部分。《法國民法典》對無因管理設有四條,即第1372-1375條。第678規定,“條無因管理之承擔,違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為管理人所明知者,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管理人對于本人亦應賠償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那么無因管理的緣起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的緣起是什么從法的歷史發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對遺失物拾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定。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為無因管理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于本人的訴權。近現代各國民法對羅馬法中具體、個別的無因管理訴權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構起一般性的無因管理制度。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及非債清償兩部分。《法國民法典》對無因管理設有四條,即第1372-1375條。第678規定,“條無因管理之承擔,違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為管理人所明知者,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管理人對于本人亦應賠償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關于無因管理的緣起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因管理的緣起是什么
從法的歷史發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對遺失物拾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屬于準契約之一,賦與兩種訴權:一種是無因管理正面訴權,也稱無因管理直接訴訟,即本人對管理人之訴權。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為無因管理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于本人的訴權。
近現代各國民法對羅馬法中具體、個別的無因管理訴權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構起一般性的無因管理制度。
法國民法
(1)法國民法《法國民法典》于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之第四編非經約定而發生的債中設有兩章規定:一為準契約,一為侵權行為與準侵權行為。準契約包括無因管理及非債清償兩部分。《法國民法典》對無因管理設有四條,即第1372-1375條。第1375條規定,“其事務受善良管理之本人,對于事務管理人以其名義所為之約束,應予履行;對于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負擔的全部個人債務,應予賠償;對其支付之一切必要或有益費用,均須償還。”
德國民法
(2)德國民法《德法民法典》于第二編債的關系法的第七章(各個債的關系)的第十一節設有無因管理的規定,緊接在委任一節之后,稱為無委任的事務管理。共計11條,即第677-687條,其規定了管理人的義務和權利。并創設了準無因管理,包括誤信的管理和不法的管理。如第677條規定,“未受他人之委任,并對他人無權利,而為他人處理事務,負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適合于本人利益之方法而為管理之義務。”第678規定,“條無因管理之承擔,違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為管理人所明知者,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管理人對于本人亦應賠償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
瑞士法
(3)、瑞士法《瑞士債務法》在第二編(各種契約關系)的第十四章設有無因管理之規定,共計6條,即第419-424條。該法第419條規定,“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負有適于他人之利益及得推知之目的,而管理其事務之義務。”第422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事務如認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所必要者,本人應償還管理人支出必要或有益而且適應其情事之費用及利息,并依同一情形為免除管理人所負擔之義務,至其他之損害,有依法院之裁量,負賠償之義務。”
日本民法
(4)、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在第三編(債權)的第三章中規定了無因管理,共計6條,即第697-702條。第697條規定,“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應依事務的性質,以最適合于本人利益的方法而管理。管理人知悉本人的意思,或可得推知的,應依其意思管理。”第702條規定,“管理人為本人支出有益之費用,得請求本人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