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外出工作超過兩年是否可以認為分居滿兩年

導讀:
案例簡介離家外出工作超過兩年是否可以認為分居滿兩年王某與李某經朋友介紹相識雙方于1998年10月1日辦理登記結婚手續。而此時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總部任職遂李某于2010年5月4日開始離家外出工作。2014年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協議離婚李某不同意。無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過兩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婚后子由王某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不能判決離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王某與李某就離婚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那么離家外出工作超過兩年是否可以認為分居滿兩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簡介離家外出工作超過兩年是否可以認為分居滿兩年王某與李某經朋友介紹相識雙方于1998年10月1日辦理登記結婚手續。而此時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總部任職遂李某于2010年5月4日開始離家外出工作。2014年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協議離婚李某不同意。無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過兩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婚后子由王某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不能判決離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王某與李某就離婚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關于離家外出工作超過兩年是否可以認為分居滿兩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總結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例簡介離家外出工作超過兩年是否可以認為分居滿兩年
王某與李某經朋友介紹相識雙方于1998年10月1日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隨著孩子的降生夫妻雙方因瑣事開始發生爭吵有時男方李某甚至大打出手。而此時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總部任職遂李某于2010年5月4日開始離家外出工作。2014年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協議離婚李某不同意。無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過兩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婚后子由王某撫養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不能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訴訟請求。王某與李某就離婚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判決夫妻雙方離婚關鍵看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無離婚的法定情形。而王某與李某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為李某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法院依法是不能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
律師說法分居滿兩年不是判決離婚的絕對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明確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為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其中夫妻雙方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時間必須是連續滿兩年。當然即使符合以上兩個要素即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只能通過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也就是說分居滿二年只是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方面是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據之一最后的認定還需要結合證據進行綜合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