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標準

導讀:
在以分居為標準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況,第3款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包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適用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4項時必須注意當事人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其次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不本案而言武某與賈某分居已達4年之久期間雖經父母和親友調解短暫恢復同居生活但夫妻關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間夫妻感情再次惡化,連續分居超過兩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期間雖然有短暫恢復同居生活的情況也并不表示已經和好,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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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武某男與賈某女于1993年結婚?;楹髢扇艘蛐愿癫缓辖洺0l生爭吵。1998年8月兩人因無法共同生活分居。在分居期間兩人在經濟上各自獨立互不承擔撫養義務。2000年11月兩人經父母和親友調解恢復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夫妻感情再次惡化自2001年2月起兩人再次分居。2003年11月武某以夫妻二人分居達四年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評析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離婚的途徑程序離婚的法定條件和具體標準。其中第2款規定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3款規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包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上述不同意見的爭議是基于對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中的第四項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
在適用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4項時必須注意當事人應當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擁擠等客觀原因其次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如果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也不能認定為已具備判決離婚的條件。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準予離婚。至于分居滿兩年是否必須是連續分居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在以分居為標準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況。連續分居超過兩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期間雖然有短暫恢復同居生活的情況也并不表示已經和好。因為夫妻在分居期間因各種原因短暫地恢復同居生活是在所難免的。不本案而言武某與賈某分居已達4年之久期間雖經父母和親友調解短暫恢復同居生活但夫妻關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間夫妻感情再次惡化。以上事實說明武某與賈某感情確已破裂已沒有和好可能經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