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要如何理解

導讀: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律師解答一怎樣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律師解答一怎樣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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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兩年才能離婚?
律師解答
一怎樣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二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兩年才能離婚?
很多人存在這樣的錯誤認識夫妻雙方必須分居滿兩年才能夠離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證據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的標準抽象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由于這一抽象的標準在實際審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準確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體列舉了一系列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便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相對正確的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