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是否會自動離婚

導讀: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那么分居滿兩年是否會自動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關于分居滿兩年是否會自動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分居的基本概念
分居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生活,并且各自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的狀況。
注意,男女雙方在同一個屋檐下分房居住的,通常不屬于分居。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同時應當注意的是,不是分居滿兩年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就應當準予離婚,而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才應準予離婚。因為工作、學習、就醫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的,不屬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3、由于生活、工作壓力大,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各種家庭矛盾等,致使夫妻感情發生某些變化,但夫妻雙方暫時認為還沒有達到離婚的程度,雙方一致同意暫時分開一段時間,給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和機會,通常不屬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發生變化并產生某些矛盾時,雙方通常會對同一個問題產生不一樣的看法,并且可能會出現彼此交流溝通不到位,甚至一方拒絕溝通等情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分居的,一般屬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當男女雙方對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問題產生分歧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判斷。
三、離婚的方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愿協商一致同意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發給離婚證;第二種方式是訴訟離婚:男女雙方經協商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但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四、分居時間的計算
1、從感情不和或者提出離婚而因某些原因尚未離婚的男女雙方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
2、分居的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五、律師提示
家和萬事興,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當夫妻雙方感情發生變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雙方可就離婚事宜進行協商,自愿協議離婚;確實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對于是否判決離婚以及子女撫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通常會根據男女雙方的具體情況并結合有關的各種因素做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