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是否就可以離婚

導讀:
今年2月李某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今年2月李某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點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點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感情破裂張某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感情破裂張某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今年2月李某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感情破裂張某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最后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予離婚。點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李某與張某分居時間雖已超過兩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婚姻法有關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關于“分居兩年”是否就可以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湯原縣居民張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天津打工。今年2月李某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感情破裂張某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最后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予離婚。
點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李某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屬于這種情形。李某與張某分居時間雖已超過兩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時間較長”為理由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應全面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的事實再提起離婚訴訟。
婚姻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