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案件的程序審理

導讀:
公告離婚案件的程序審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動。本文特就適用公告審理離婚案件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作一些探討。也就是說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間的限制。承辦法官除應審核原告提供的關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根據離婚案件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對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層組織了解情況并同當事人的近親屬見面要說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法律后果從而引起被告近親屬對該離婚案件的重視爭取該近親屬通知被告到庭。三公告送達的方式。那么公告離婚案件的程序審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告離婚案件的程序審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動。本文特就適用公告審理離婚案件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作一些探討。也就是說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間的限制。承辦法官除應審核原告提供的關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根據離婚案件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對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層組織了解情況并同當事人的近親屬見面要說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法律后果從而引起被告近親屬對該離婚案件的重視爭取該近親屬通知被告到庭。三公告送達的方式。關于公告離婚案件的程序審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告離婚案件的程序審理
隨著經濟的發展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動。而戶籍制度以及對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沒有相應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責任義務有意不讓自己的行蹤被家人和親屬知道。使之因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離婚的案件呈增多趨勢此外由公告離婚引發的負面效應也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部分夫妻為逃避債務躲避計劃生育等人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達到借假離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關系是社會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又不得申請再審一旦婚姻秩序隨意被破壞那么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將不可思議。本文特就適用公告審理離婚案件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間的規定
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認為下落不明應滿兩年的誤區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但這僅是規定了宣告失蹤的條件并沒有規定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訴訟離婚的條件。對此法律并沒有對下落不明時間的長短做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法的批復可以有效解決這個問題。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遼法〔88〕民請字第1號關于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起訴和公告送達運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間的限制。
二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實
為保障被起訴方的訴訟權利原告應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證明材料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多種多樣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組證明有的提供鄉(鎮)政府證明有的提供當地派出所證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審查關”。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員會和被告家屬進行調查核實向轄區村委會說明出具證明材料的利害關系。被告確屬去向不明無法聯系的對其家屬進行法律釋明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財產保管人參與訴訟。這樣從源頭上堵住出現虛假證明材料把住指導關”防止擾亂審判人員的視線。在案件缺席審理過程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慎重的審查判斷在有疑問的情況下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綜合判斷證據效力。承辦法官除應審核原告提供的關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根據離婚案件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對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層組織了解情況并同當事人的近親屬見面要說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法律后果從而引起被告近親屬對該離婚案件的重視爭取該近親屬通知被告到庭。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戶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管理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應由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更具權威性和規范性。
三公告送達的方式。
公告是指國家機關組織社會團體等針對特定或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書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對象相關事實權利義務以及主張某一權利或實施某一行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種告知方式。離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種公告對每一個公告離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兩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當事人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應正確使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離婚判決書的送達方式既要規范又要適用。對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圍等并無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公告送達方式也是五花八門有的采取張貼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報公告的方式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僅適應于被送達人下落不明其近親屬確不知其消息無法聯系或確不愿聯系的情況。誠然這些送達方式確有合法”根據但卻存在不合理”現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規定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雖然歸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閱。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會人手有一份法院報又怎會了解自己將被在哪一期報紙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訴離婚他們既已多年離開原住所被稱之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張帖在原住地的離婚公告。目前在沒有更有效的辦法的情況下為實現審判正義和人文關懷的宗旨筆者認為除堅持依法登報公告和張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還應采取以下輔助性送達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盡可能確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圍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當地法院在該省市縣大眾刊物上登報公告或在其轄區內張貼公告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離婚案件法院應書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當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單位治保部門構建聯系網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減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同時可送達一份給被告的近親屬使被告在與其近親屬聯系時能第一時間得知離婚訴訟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