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嗎

導讀: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那么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關于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離婚調解有什么作用?
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離異已經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的事他必然關系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進行了判定但由于雙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審中互相指責有的在判決后互相刁難有的長期躲避執行并拒付撫養費有的則設置障礙阻止對方探視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對方形象破壞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于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
三是協議便于履行由于調解是出于自愿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