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解是否是離婚程序的必經階段

導讀: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那么關于調解是否是離婚程序的必經階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關于關于調解是否是離婚程序的必經階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