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調解離婚是一個什么樣的程序

導讀:
對協議離婚來說,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訴訟離婚,必須先經過調解的。關于去法院調解離婚是一個什么樣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協議離婚來說,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訴訟離婚,必須先經過調解的。關于去法院調解離婚是一個什么樣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去法院調解離婚是一個什么樣的程序
對協議離婚來說,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訴訟離婚,必須先經過調解的。《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離婚調解的步驟
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步驟:
(1)調解動員階段。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