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嗎,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導讀:
一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嗎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闭{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序。二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1家庭暴力離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很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前提是雙方對沖突的發生都有責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該挨打因此不能對自己受害負任何責任。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結合婚姻法中的規定起訴離婚中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那么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嗎,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嗎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闭{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序。二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1家庭暴力離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很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前提是雙方對沖突的發生都有責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該挨打因此不能對自己受害負任何責任。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結合婚姻法中的規定起訴離婚中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關于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嗎,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睆脑摋l的規定可以看出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才準予離婚。但對協議離婚來說并非必經程序。
婚姻法之所以規定離婚必經調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序。
二不易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1家庭暴力離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很難達成調解協議。這是因為調解需要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家庭暴力關系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懼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張或堅持自己的主張因此缺乏與受害人平等協商解決問題的能力。
雙方之間的這種權利結構的失衡使得調解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蕩然無存。調解的前提是雙方對沖突的發生都有責任而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該挨打因此不能對自己受害負任何責任。社會心理學告訴我們驅使暴力行為發生的是加害人內心強烈的控制欲。所謂受害人過錯只是加害人為自己的行為尋找的借口而已。要求受害人改掉所謂的“毛病”以換取不再挨打的“待遇”等于在說受害人有錯才挨打。
調解要求雙方都要放棄一部分權益而對受害人來說根本沒有可以放棄的權益因為其受侵害的是基本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棄的。對加害人來說調解要求其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但毆打家庭成員不是加害人的權利停止毆打更不是其放棄的權益。如果將停止毆打家庭成員作為加害人的讓步等于在說加害人有毆打他人的的權利。
正是因為家庭暴力缺乏可調解的關鍵元素司法實踐中調解效果并不好。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
缺席離婚案件一般分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如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認定子女撫育問題難處理財產狀況難以查明離婚的目的難識別調解前置程序難落實。
結合婚姻法中的規定起訴離婚中離婚調解是離婚必經程序。這是不容置疑的若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沒有對當事人作出調解的話那么就屬于程序違法。此時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