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程序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關于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關于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