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宣告失蹤是否應作為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導讀:
而公安部門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證明在離婚案件中法院也是不能認定的。故李某應先申請宣告王某失蹤而后再起訴離婚此時法院才可判決李某與王某離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下落不明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筆者認為該規定的設立是指一方已經被法院宣告失蹤而提出離婚的情形而并非為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創設前置程序。宣告失蹤作為存在于民事主體制度中的一個相關性制度本無解決離婚的功能。宣判后亦應將審理結果告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親屬或組織。那么也談宣告失蹤是否應作為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公安部門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證明在離婚案件中法院也是不能認定的。故李某應先申請宣告王某失蹤而后再起訴離婚此時法院才可判決李某與王某離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下落不明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筆者認為該規定的設立是指一方已經被法院宣告失蹤而提出離婚的情形而并非為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創設前置程序。宣告失蹤作為存在于民事主體制度中的一個相關性制度本無解決離婚的功能。宣判后亦應將審理結果告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親屬或組織。關于也談宣告失蹤是否應作為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9年2月26日李某前來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王某離婚并提供戶籍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各一份法院依法向李某提供的王某地址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司法文書結果無法送達后在舉證期限內李某向法院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王某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今下落不明的證明一份。
分歧
觀點一認為法院可依法向王某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司法文書若王某還不來應訴則可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離婚。
觀點二認為李某應先申請宣告王某失蹤而后再起訴離婚此時法院可判決李某與王某離婚。
管析
李文認為李某應先申請宣告王某失蹤而后再起訴離婚此時法院可判決李某與王某離婚。其理由是離婚訴訟不同與其他民事訴訟其生效后是不能逆轉的出現問題是不可挽回的。該案王某不能應訴是因為送達不到。而公安部門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證明在離婚案件中法院也是不能認定的。因為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中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是有關身份關系的離婚案件公安部門的證明應在宣告失蹤特別程序中予以認定后在離婚案件中才能采納認定。故李某應先申請宣告王某失蹤而后再起訴離婚此時法院才可判決李某與王某離婚。
筆者認為李文以上意見值得商榷。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也相應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p>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公民下落不明如果達到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宣告失蹤或死亡。申請宣告失蹤與離婚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法律制度。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下落不明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據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過宣告失蹤或死亡程序即可直接提起訴訟。對于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此處適用的法條依據是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而不是婚姻法的第32條第4款?;橐龇ǖ?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筆者認為該規定的設立是指一方已經被法院宣告失蹤而提出離婚的情形而并非為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創設前置程序。宣告失蹤作為存在于民事主體制度中的一個相關性制度本無解決離婚的功能。
為此筆者認為本案李某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失蹤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人民法院對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應慎用缺席判決在審理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時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對方下落不明法院應對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實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核實相關證據和問題。比如向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或組織調查在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等經審查確屬“下落不明”的再行缺席審理。宣判后亦應將審理結果告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親屬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