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_宣告失蹤怎么離婚

導讀:
夫妻一方失蹤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宣告失蹤怎么離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是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的,但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法院應準予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的事實狀態。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主要是指與被申請人有著債權債務關系的人。如果幾個利害關系人對是否申請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意見不一致的,其申請權的行使按照上述排列的順序。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于受訴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便于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4、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宣告失蹤后起訴離婚要什么證明
宣告失蹤后起訴離婚要以下證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宣告失蹤判決、當事人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相關材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宣告失蹤后起訴離婚要哪些證明
宣告失蹤后起訴離婚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蹤文書證明。夫妻一方失蹤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