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支付房屋首付款所購兩限房的分割原則

導讀:
離婚時兩限房的分割要充分考量政策因素權屬認定的主要依據是購房對象的資格而非與婚姻狀態變動相關的購房時間或出資主體數額等其他情況?;橐鲫P系存續期間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馬某諾。馬某諾馬某德李某某不要求在三人之間進行份額及補償款的分割。裁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系在馬某諾與黃某某結婚后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雙方共同償還部分貸款故訴爭房屋應為馬某諾與黃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在婚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的離婚時如何分割爭議較大目前沒有定論。那么婚后支付房屋首付款所購兩限房的分割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兩限房的分割要充分考量政策因素權屬認定的主要依據是購房對象的資格而非與婚姻狀態變動相關的購房時間或出資主體數額等其他情況?;橐鲫P系存續期間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馬某諾。馬某諾馬某德李某某不要求在三人之間進行份額及補償款的分割。裁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系在馬某諾與黃某某結婚后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雙方共同償還部分貸款故訴爭房屋應為馬某諾與黃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在婚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的離婚時如何分割爭議較大目前沒有定論。關于婚后支付房屋首付款所購兩限房的分割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兩限房的分割要充分考量政策因素權屬認定的主要依據是購房對象的資格而非與婚姻狀態變動相關的購房時間或出資主體數額等其他情況。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婚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
馬某德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馬某諾系雙方之女。馬某諾作為申請人申請限價商品住房一套申請家庭人口為上述3人。資格審核通過后馬某諾與黃某某登記結婚。此后馬某諾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房屋總價款510615元首付款310615元貸款20萬元。房屋首付款由黃某某支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馬某諾。此后馬某諾與黃某某離婚。
馬某德李某某馬某諾三人以黃某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為三人所有。一審中雙方對房屋現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為200萬元。馬某諾馬某德李某某不要求在三人之間進行份額及補償款的分割。
裁判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系在馬某諾與黃某某結婚后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雙方共同償還部分貸款故訴爭房屋應為馬某諾與黃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馬某諾個人名下但系馬某諾以其與父母馬某德李某某的家庭為單位申請的兩限房馬某德李某某因申請涉案房屋今后無法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故其二人應該得到一定補償。綜合考慮涉案房屋的來源首付款支付貸款償還等情況判決涉案房屋歸馬某諾所有房屋剩余貸款由馬某諾負責償還由馬某諾向黃某某支付折價款70萬元馬某德李某某應獲得的補償計入馬某諾享有的份額中。
一審宣判后馬某諾馬某德李某某黃某某均不服馬某諾馬某德李某某主張涉案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黃某某則對一審判決進行房產分割時計算了馬某德李某某的份額提出異議均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適用法律有誤但處理結果并無不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離婚時兩限房的分割問題涉及到國家政策與法律規范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綜合考量問題。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在婚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的離婚時如何分割爭議較大目前沒有定論。
1權屬認定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兩限房以一方婚前所屬家庭為單位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但購房行為發生于婚后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房產應認定為申請人一方個人財產。
兩限房屬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圍購房主體特定購買價格亦非房屋價值的直接體現具有福利性質。兩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請的房產的供應對象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員構成的家庭與另一方無關。申請兩限房的家庭經過資格審查符合條件后通過搖號確定具體的房屋房屋確定后不可更改此后履行的購房手續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等行為均系申請行為的延續在此期間申請人婚姻狀態的變動或實際付款主體數額的不同等情況對已確定的兩限房沒有任何影響故兩限房性質上的特殊性使得房產的取得主要取決于申請人所具備的資格。如果在認定房產權屬時不考慮兩限房的特殊性將導致兩限房政策所要實現的目的落空無疑有違“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原則。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在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關于權屬問題在申請家庭內部亦存在爭議爭議在于屬于申請人單獨所有還是家庭成員共有。兩限房的購買資格限定于申請人本人申請家庭成員并非申請人亦未作為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房產亦登記于申請人名下故產權應認定為申請人一方所有而非家庭成員共有。
2另一方的補償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另一方明知其不具備購買資格因出資獲利不符合國家政策所以在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因其出資對于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兩限房增值部分予以補償不應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夫妻在一起生活使得另一方已經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可能購置個人房產由于限購政策的影響同時房價持續上漲也加大了無房一方的機會成本使得其實際上已經因為締結婚姻而錯過了最佳的個人購房時機。因此將另一方的出資作為債權對待時不考慮房屋升值的因素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筆者同意這一種觀點。至于補償標準以公平為基本原則應依據房產的首付款支付貸款償還情況以及個人貸款首付比例綜合考慮予以酌定以不超過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數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