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別夫婦情感決裂規范——李某訴周某離婚糾紛上訴案

導讀:
李某某訴周某某離婚糾紛上訴案——與判斷夫妻感情破裂標準有關的案件上訴人:李某某,男。2002年3月1日李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經法院調查,周某某單位工作人員也均反映周某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對立情緒大。原審中,原審法院征求男孩李×的意見,其愿意隨李某某生活。另李某某表示如法院判令由其撫養孩子,其不讓周某某承擔撫養費用。據此,該院判決:駁回李某某的離婚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李某某負擔。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判別夫婦情感決裂規范——李某訴周某離婚糾紛上訴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某訴周某某離婚糾紛上訴案——與判斷夫妻感情破裂標準有關的案件上訴人:李某某,男。2002年3月1日李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經法院調查,周某某單位工作人員也均反映周某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對立情緒大。原審中,原審法院征求男孩李×的意見,其愿意隨李某某生活。另李某某表示如法院判令由其撫養孩子,其不讓周某某承擔撫養費用。據此,該院判決:駁回李某某的離婚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李某某負擔。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判別夫婦情感決裂規范——李某訴周某離婚糾紛上訴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某訴周某某離婚糾紛上訴案
——與判斷夫妻感情破裂標準有關的案件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女。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7月,李某某、周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同年10月26日辦理結婚登記,1990年1月15日舉行結婚儀式。婚后雙方于1990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李×。婚后李某某、周某某感情一度尚可,后雙方常為家庭瑣事吵鬧。1994年李某某被分配在河南某大學工作,雙方開始兩地生活。1997年10月男孩李×隨李某某到鄭州上學后,雙方產生矛盾并分居,2001年6月李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法院調查周某某,周某某表示夫妻雙方感情尚可,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于2001年7月4日作出判決,駁回李某某的離婚請求。2002年3月1日李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經法院調查,周某某單位工作人員也均反映周某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對立情緒大。雙方共同財產有:周某某單位家屬院家屬樓房一套及房內財產,李某某表示全部放棄,歸周某某所有。原審中,原審法院征求男孩李×的意見,其愿意隨李某某生活。另李某某表示如法院判令由其撫養孩子,其不讓周某某承擔撫養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李某某、周某某系自由戀愛,有較好的婚姻基礎,婚后前幾年能夠和睦相處,感情尚可,且生有子女,近年來,雖在家庭瑣事上未能妥善處理好而發生矛盾,致使李某某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某的離婚請求.但目前周某某和好態度誠懇,對李某某要求離婚對立情緒大,堅決不同意離婚,為了緩和周某某的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同時也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故暫不宜判決雙方離婚。據此,該院判決:駁回李某某的離婚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李某某負擔。
李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1.李某某、周某某經人介紹認識,認識時間較短就結了婚,雙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礎較差,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1997年男孩李×到鄭州上學后,周某某未盡到賢妻良母之責,而是無端猜疑李某某,致使雙方矛盾加深,關系惡化,雙方于1997年分居至今,感情確已破裂。2.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后,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是法定的離婚條件,而原審法院卻在查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5年之久的情況下,判決不準離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周某某答辯稱:本人和李某某雖系他人介紹認識,但二人系同校同學,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礎好,婚后李某某外出上學,本人挑起家庭重擔,一人帶著孩子,保證了李某某在外安心學習,無后顧之憂,目前雙方雖有一些磨擦,但都是生活小事,雙方完全可以自己解決,沒有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且雙方根本沒有分居滿2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審判】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某、周某某雖系他人介紹相識,相識時間較短就結婚,但婚后二人一度感情很好,特別是李某某在外地上學期間,當時孩子小,家務重擔都由周某某擔起,為李某某順利地完成學業、無后顧之憂做出了努力,但近幾年,由于生活瑣事有過爭吵,雙方應心平氣和地溝通和交談,且雞毛蒜皮的小事不是不可化解,還沒有達到感情確已破裂到不可彌合的程度,且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周某某一再表示對李某某誠懇相愛,一再要求把握住此次機會,為挽救其婚姻作努力,說明雙方有和好的可能,希望雙方都要珍惜這次機會,各自多作自我批評,不要再相互指責,要珍惜自己婚姻,呵護自己的婚姻,為營造美滿的婚姻,雙方都需要努力,鑒于目前雙方的狀況,暫且不判決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李某某負擔。
【評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本案中,李某某、周某某二人系同校同學,經人介紹后相識,交往一段時間后結婚登記,應當說婚前有一定的了解,有較好的婚姻基礎;婚后幾年能夠和睦相處,感情尚可,且生有子女,尤其是李某某外出上學期間,周某某挑起家庭重擔,一人帶著孩子,保證了李某某在外安心學習,無后顧之憂,應當說雙方婚后感情不錯;雙方離婚的原因是因為近年來,雙方在家庭瑣事上有一些磨擦,但都是因為生活小事,雙方應心平氣和地溝通和交談,完全可以化解矛盾,還沒有達到感情確已破裂到不可彌合的程度,李某某在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又以周某某未盡到賢妻良母之責,無端猜疑李某某,致使雙方矛盾加深,關系惡化,雙方分居5年,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上訴要求離婚,其上訴理由不是很充分;李某某提起離婚后,周某某和好態度誠懇,對李某某要求離婚對立情緒大,堅決不同意離婚,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周某某又一再表示對李某某誠懇相愛,一再要求把握住此次機會,為挽救其婚姻作努力,說明雙方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二審法院為了防止矛盾激化,緩和周某某的對立情緒,同時也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認為暫不判決雙方離婚為宜,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是正確的。
李某某在上訴中稱:“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后,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是法定的離婚條件,而原審法院卻在查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五年之久的情況下,判決不準離婚,明顯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暫且不說被上訴人周某某對雙方分居滿2年的事實加以否認,即使雙方分居確實已滿2年,上訴人的這一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確實規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后,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從立法精神上來說,卻并不是說只要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經調解無效,即一律判決離婚。因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所列舉的幾種情形只是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和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的具體說明。一般情況下,有上述情形的,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某些情況下,卻未必導致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判決準與不準予離婚的條件一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不能是只要出現了《婚姻法》所列舉的幾種情形之一的就一律判決離婚。反之,《婚姻法》列舉的幾種情形也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那么無論是否存在所列舉的情形,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