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安機關形式張貼摧毀配偶名聲的公示應確定夫婦情感決裂

導讀:
劉偉的朋友看到此公告后,紛紛打電話質問劉偉,劉偉氣憤之極,以此公告內容嚴重傷害了自己的名譽和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準許原告劉偉與其丈夫陸楷離婚。本案中原告劉偉要求離婚,對照上述規定,沒有明確的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只能從第(五)種情形來分析認定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后,成為合法夫妻。被告陸楷的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嚴重地傷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認定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那么以公安機關形式張貼摧毀配偶名聲的公示應確定夫婦情感決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偉的朋友看到此公告后,紛紛打電話質問劉偉,劉偉氣憤之極,以此公告內容嚴重傷害了自己的名譽和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準許原告劉偉與其丈夫陸楷離婚。本案中原告劉偉要求離婚,對照上述規定,沒有明確的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只能從第(五)種情形來分析認定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后,成為合法夫妻。被告陸楷的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嚴重地傷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認定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關于以公安機關形式張貼摧毀配偶名聲的公示應確定夫婦情感決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夫妻有保護自己和對方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義務。若配偶一方采用公開侮辱方式傷害另一方的人格尊嚴和名譽,造成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的,應準予離婚。
案情
2005年12月,劉偉與經人介紹認識的男子陸楷在四川省雙流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至2006年4月,雙方分居生活至今。陸楷對共同生活期間的經濟開支不滿,雖經過多次協商,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2006年8月,陸楷冒用邛崍市公安局羊安派出所的名義,在劉偉經商和居住多年的蒲江縣縣城所在地鶴山鎮人流量大的地方張貼類似“通緝”的公告,公告稱:劉偉是雙流縣人,現住蒲江,利用婚姻詐騙錢財,詐取的錢財高達15萬元。此人不務正業,長期走私香煙,若有知其下落之人,請即時與邛崍市羊安派出所聯系。陸楷還在該公告上公布了羊安派出所的舉報電話,落款為羊安派出所,并署明了公告日期。劉偉的朋友看到此公告后,紛紛打電話質問劉偉,劉偉氣憤之極,以此公告內容嚴重傷害了自己的名譽和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準許原告劉偉與其丈夫陸楷離婚。
裁判
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北景钢性鎰ヒ箅x婚,對照上述規定,沒有明確的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只能從第(五)種情形來分析認定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后,成為合法夫妻。劉偉作為妻子,陸楷作為丈夫,在共同生活中,應互相忠實、尊重,相互幫助,建立起平等、和睦、文明的夫妻家庭關系。這種相互尊重,既表現在生活中的相互尊重,又包括在人格方面特別是在名譽方面的尊重,夫妻都有盡力維護自己和對方的名譽不受侵害的義務。被告陸楷違反了此種義務,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經濟糾紛,在雙方為家庭經濟開支發生爭吵、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冒用公安機關的名義,在原告經商和居住處人流量大的地方張貼類似“通緝”的公告,公告稱原告不務正業,利用婚姻詐騙錢財,長期走私香煙(假如原告有走私香煙行為,被告也只能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實為一種侮辱原告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的名譽受損。使看過公告內容的不特定人對原告劉偉的道德品質、名譽等產生了極大的貶損,在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心里產生負面影響,影響了社會公眾對原告的評價。被告陸楷的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嚴重地傷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認定原告劉偉與被告陸楷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訴請離婚,應予以支持。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本案案號為[2006]邛崍民初字第1127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法院植良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