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糾紛存在的誤區有哪些

導讀:
遺囑繼承糾紛存在的誤區有哪些1、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那么遺囑繼承糾紛存在的誤區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繼承糾紛存在的誤區有哪些1、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關于遺囑繼承糾紛存在的誤區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繼承糾紛存在的誤區有哪些
1、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
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
3、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4、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于生存的一人。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5、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6、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
7、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8、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9、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
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