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有經濟補償嗎

導讀: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不屬于合法夫妻關系,屬于同居關系。因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被告請求原告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同居有經濟補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不屬于合法夫妻關系,屬于同居關系。因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被告請求原告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同居有經濟補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胡某訴稱,2003年6月,原、被告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即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8月生育一女。近年來原、被告感情惡化,現已分居生活,無和好可能,請求撫養女兒胡-美,由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被告彭某辯稱,自己撫養女兒,由原告支付撫養費;并且要求原告給自己一定的經濟補償。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調解,原告明確表示如能撫養女兒,不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被告則要求返還其個人財產。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不屬于合法夫妻關系,屬于同居關系。原告家住在城鎮,各方面的條件要優于被告的娘家,且孩子已經與其祖父母共同生活了7年,改變其生活環境會對其今后的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被告的個人財產返還給被告所有;共同生活期間所購買的三輪摩托車,依照保護婦女合法利益的原則,分割給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所欠各自親屬的債務由各人償還。因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被告請求原告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承辦該案的法官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正是依據本規定,就子女扶養、財產分割作出上述判決的。《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上述規定的適用前提是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在該案中,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不存在夫妻關系,也就沒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法院對被告要求原告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提醒,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特別是年輕人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上同居現象非常多。但兩人當前感情再好,也要的要學會依法保護自己,特別是女孩子。戀愛婚姻作為人生大事,一要避免認為只要兩個人感情好,辦不辦證無所謂的思想;也要避免出現認為只要按照傳統舉行結婚儀式就是結婚而不去辦理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