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導讀:
本案中因孩子患病長期就醫,家庭負擔較為沉重,結合雙方在承擔家庭義務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小美照顧孩子起居就醫等時間較長,付出較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為:對小美以為家庭付出較多為由要求大壯補償200萬元的訴求,首先,夫妻之間家庭分工不同,各自對家庭的貢獻方式存在差別,個人付出難以量化,林某固然在對子女的口常生活照料上付出更多,但也不能否定陳某對家庭的貢獻。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稱為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在審判實踐中,對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訴請,應當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小美和大壯結婚后生育一女,身有殘疾,小美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孩子。后來,感情破裂,大壯起訴離婚。小美也同意離婚,但是三點訴求:1、因在婚姻中對家庭付出較多,要求大壯補償其200萬元;2、稱自己未來生活困難,要求大壯補償其未來20年的生活費80萬元;3、因大壯存在家暴、出軌、虐待子女等行為,要求大壯賠償其精神賠償金10萬元。
爭議焦點:
大壯是否應給予小美補償款?
一審法院認為:
對小美以為家庭付出較多為由要求大壯補償200萬元的訴求,首先,夫妻之間家庭分工不同,各自對家庭的貢獻方式存在差別,個人付出難以量化,林某固然在對子女的口常生活照料上付出更多,但也不能否定陳某對家庭的貢獻。其次,家庭付出的多少并非法律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的理由。
對小美以未來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大壯補償其未來20年生活費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另,小美現階段未參加工作,獨自照料孩子,收入來源較大壯存在很大不足,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本著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適當幫助的有關規定,另結合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考慮。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結合案件查明事實予以處理。
一審法院判決:
一、準予小美和大壯離婚;
二、某房屋歸小美所有,小美補償大壯房屋折價款500萬元;
三、大壯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補償小美40萬元;
大壯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小美應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本案中因孩子患病長期就醫,家庭負擔較為沉重,結合雙方在承擔家庭義務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小美照顧孩子起居就醫等時間較長,付出較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標準。原審法院對此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此外,原審法院認為根據離婚時給予生活困難一方適當幫助的原則,應對林某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亦符合案件實際,本院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裁判評析:
一、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婚姻重大利益,必然有成本投入,雖然這些投入都是自愿的,尤其是在時間上和精力上的投入,無法與收益之間達到衡平,就很可能產生不公平?;诖?,婚姻法律應充分考量種種可能性,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減少和預防這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這也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
而離婚經濟補償,就是指在婚姻關系解除時一方因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而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
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具體適用
在具體適用中,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一是不區分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無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均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二是經濟補償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民法典中列舉了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為負擔較多義務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的情形。本案中,經查,因孩子患病長期就醫,家庭負擔較為沉重,結合雙方在承擔家庭義務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小美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孩子起居就醫等,時間跨度十幾年,在個人時間精力體力上付出較多。尤其面對孩子的特殊病情,不僅付出大量體力勞動,還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可以認定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標準。
三是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四是僅限于在離婚時提出相應請求,在離婚后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綜合本案情況以及小美在審理中多次主張對其多年付出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本案符合民法典中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給付條件,法院終審判決最終確認大壯應當給予小美相應離婚經濟補償,是正確的,符合案件實際。因此,對于本案最終確定的補償金額而言,應結合上述因素,同時考慮大壯在經濟上對家庭作出的貢獻,以及孩子的實際情況等作出認定,原審法院酌定確定的40萬元經濟補償,數額上較為合理。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執行,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即“先分割后補償”,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行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余共同財產進行分制的做法,否則,離嬌經濟補償的教濟功能將失去意義。
三、離婚賠償制度與離婚補償制度的區別
離婚損害賠償是夫妻一方由于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給予賠償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彌補損害,撫慰受害方遭受的精神傷害,懲戒過錯方的違法行為。即使離婚時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導致離婚的,另一方(無過錯方)就有權要求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將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均可以適用,而且增加了補償確定的具體辦法,體現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及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不以申請補償一方是否兼具家庭生活與社會工作為前提,以平衡夫妻雙方付出與獲取之間的利益關系,在離婚時從承擔支付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支取。
離婚損害賠償和離婚經濟補償的目的、適用條件、功能各不相同,并行不悖。離婚經濟幫助的目的是解決一方在離婚時的生活困難問題。因此,即使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經濟補償不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最終仍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會對一方的生活水平產生影響。(摘自《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