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

導讀:
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后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也應一并計算。因為這些費用是本不應發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為導致離婚而產生。那么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后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也應一并計算。因為這些費用是本不應發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為導致離婚而產生。關于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明確損害結果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有必要明確損害的范圍或者損害的計算標準?;橐龇ǖ?6條對此問題并沒有作出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侵害行為有差別,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分別論述于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至于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后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重婚造成的結果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于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標準予以確定。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后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