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車,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仍要賠償嗎

導讀:
原告李某、梁某訴被告覃某、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由龍水法庭受理并開庭審理。原告李某、梁某稱保險公司未在保險單上注明免責條款未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告知免責范圍保險公司稱已口頭告知了投保人卿某但未向本院提供已向投保人告知免責條款的證據。承辦法官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商業險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對原告承擔理賠責任。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決的終審判決保險公司也履行了賠償義務。那么飲酒駕車,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仍要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梁某訴被告覃某、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由龍水法庭受理并開庭審理。原告李某、梁某稱保險公司未在保險單上注明免責條款未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告知免責范圍保險公司稱已口頭告知了投保人卿某但未向本院提供已向投保人告知免責條款的證據。承辦法官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商業險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對原告承擔理賠責任。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決的終審判決保險公司也履行了賠償義務。關于飲酒駕車,保險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仍要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李某、梁某訴被告覃某、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由龍水法庭受理并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具有駕駛機動車資質的梁某借用卿某所有的某轎車于飲酒后從大足往龍水方向行駛與被告覃某擅自堆放在公路右側的預制板相撞,造成本案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之規定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乘車人不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同時查明卿某于2007年7月1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3萬元,保險期限從2007年7月15日零時起至2008年7月14日二十四時止。
庭審中,保險公司提交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原、被告除了對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有無告知免責條款存在分歧外對保險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均無異議。原告李某、梁某稱保險公司未在保險單上注明免責條款未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告知免責范圍保險公司稱已口頭告知了投保人卿某但未向本院提供已向投保人告知免責條款的證據。
承辦法官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商業險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保險公司雖然舉示了這份商業保險合同證明其應免責但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從庭審舉證上看保險公司未舉示任何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卿某進行了明確的告知說明。同時該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根據格式合同的解釋原則對合同條款有歧義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因此保險公司的免責辯解理由不成立。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對原告承擔理賠責任。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了維持原判決的終審判決保險公司也履行了賠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