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履行告知義務法院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導讀:
朝陽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經法庭審理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將保險費返還后原告撤回起訴。2002年9月9日王剛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張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此案的焦點問題是投保時張紅是否盡了如實告知義務。但在庭審時保險公司則向法院提交了王剛向醫生陳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歷記錄。法官認為本案是一起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約履行告知義務引起糾紛并因此導致自己無法獲得賠償的典型案例。張紅雖不是故意帶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險人長期身患疾病主觀上是有過失的。最后張紅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同意這一申請。那么投保未履行告知義務法院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朝陽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經法庭審理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將保險費返還后原告撤回起訴。2002年9月9日王剛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張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此案的焦點問題是投保時張紅是否盡了如實告知義務。但在庭審時保險公司則向法院提交了王剛向醫生陳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歷記錄。法官認為本案是一起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約履行告知義務引起糾紛并因此導致自己無法獲得賠償的典型案例。張紅雖不是故意帶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險人長期身患疾病主觀上是有過失的。最后張紅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同意這一申請。關于投保未履行告知義務法院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朝陽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經法庭審理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將保險費返還后原告撤回起訴。
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6日張紅(化名)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險合同和88鴻利終身保險被保險人是王剛(化名張紅的丈夫)。2002年9月9日王剛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張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則拒絕賠付保險金同時決定終止保險合同理由是張紅“過失不如實告知”。
此案的焦點問題是投保時張紅是否盡了如實告知義務。張紅稱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剛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但在庭審時保險公司則向法院提交了王剛向醫生陳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歷記錄。
法官認為本案是一起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約履行告知義務引起糾紛并因此導致自己無法獲得賠償的典型案例。張紅雖不是故意帶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險人長期身患疾病主觀上是有過失的。最后張紅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同意這一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