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監護義務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未盡監護義務承擔哪些責任帶小孩逛街沒履行監護義務造成孩子受傷今年6月1日,韋某駕駛三輪載客摩托車沿鎮江蒲廟鎮漢林街由那元路往蒲津路方向行駛,途經漢林街海順超市路段時,韋某駕車不注意安全行駛,致使車輛與行人小黃發生碰撞,車輛碾壓小黃的腹部,造成小黃受傷的交通事故。小黃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該事故責任。后雙方因事故賠償事宜協商未果,10月13日,原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摩托車司機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約18萬元。因此,李女士對小黃疏于監護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即韋某的民事責任。那么未盡監護義務承擔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盡監護義務承擔哪些責任帶小孩逛街沒履行監護義務造成孩子受傷今年6月1日,韋某駕駛三輪載客摩托車沿鎮江蒲廟鎮漢林街由那元路往蒲津路方向行駛,途經漢林街海順超市路段時,韋某駕車不注意安全行駛,致使車輛與行人小黃發生碰撞,車輛碾壓小黃的腹部,造成小黃受傷的交通事故。小黃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該事故責任。后雙方因事故賠償事宜協商未果,10月13日,原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摩托車司機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約18萬元。因此,李女士對小黃疏于監護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即韋某的民事責任。關于未盡監護義務承擔什么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盡監護義務承擔哪些責任
帶小孩逛街沒履行監護義務造成孩子受傷
今年6月1日,韋某駕駛三輪載客摩托車沿鎮江蒲廟鎮漢林街由那元路往蒲津路方向行駛,途經漢林街海順超市路段時,韋某駕車不注意安全行駛,致使車輛與行人小黃發生碰撞,車輛碾壓小黃的腹部,造成小黃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韋某駕駛摩托車與李女士一起將小黃送到鎮江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后韋某用手機向交警部門報案。次日,原告轉到鎮江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共16天。8月20日,李女士委托鎮江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小黃受傷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中心作出認定:小黃之傷殘程度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級、九級、十級傷殘(多等級傷殘)。
6月15日,鎮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韋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不注意安全駕駛,單方過錯作用造成事故,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小黃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該事故責任。韋某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7月23日,鎮江公安局交警支隊經復核后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雙方因事故賠償事宜協商未果,10月13日,原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摩托車司機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各項損失約18萬元。
鎮江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交警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只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據之一,不是人民法院分配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即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能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人民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時是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鑒定、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向當事人作出的調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對事故認定書予以全面審查認定,然后根據查明的事實,確認事故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被告韋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正三輪載客摩托車因不注意安全駕駛,致使車輛碾壓原告小黃腹部,被告韋某的交通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依法應對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未盡監護義務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即我國法律規定學齡前兒童及其他特殊人群上道路通行時,應由上述監護人等人員對其予以特殊照顧。小黃屬于學齡前的兒童,缺乏對高度危險行為作出正確理解和判斷的能力,李女士在帶領小黃上道路通行時,應對小孩負有謹慎注意的監護義務,但李女士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致使小黃突然掙脫其手后被韋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撞傷。
因此,李女士對小黃疏于監護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即韋某的民事責任。綜合本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過錯程度,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等具體事實,韋某與小黃應按8∶2的比例分擔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