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的責任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學校雖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了其監護人的照管看護,而學校和老師對未成年學生有直接的教育看護關系。那么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學校雖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了其監護人的照管看護,而學校和老師對未成年學生有直接的教育看護關系。關于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學校雖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了其監護人的照管看護,而學校和老師對未成年學生有直接的教育看護關系。因此,學生在學校期間遭受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學校和老師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學校雖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了其監護人的照管看護,而學校和老師對未成年學生有直接的教育看護關系。因此,學生在學校期間遭受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學校和老師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然這種責任僅限于學校和老師管護學生職責之內以及學校和老師有過錯的情形之下,而對于學生脫離學校管護,如放學后離開學校就不是學校所能看管的范圍。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承擔的責任是補充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因為學校畢竟不是直接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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