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癥學生在學校自殺學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導讀:
抑郁癥學生在學校自殺學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抑郁癥學生在學校自殺學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法條速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生理、心理發展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運用科學的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對有心理困擾或者心理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給予心理咨詢和輔導;發現未成年學生行為異常的,學校應當安排心理輔導人員跟進輔導,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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