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墜亡學校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導讀:
學生墜亡學校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學生墜亡學校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學校對學生自行墜樓死亡應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如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由學校對學生的死亡承擔責任。過錯責任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
從法律層面上,即便某案的墜樓學生當真有冤情,其家屬證明責任也是極大的,證明主要存在以下阻力:
一、經警方鑒定,已排除刑案。
二、一般學校均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學生宿舍管理制度、保衛管理制度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疏失的證明難度較大
三、證明學校管理與學生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十分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墜亡學校承擔哪些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如死者家屬能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校方可能面臨的賠償有:
(1)死亡賠償金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喪葬費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3)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司法實踐賠償5—10萬
學生在校內發生事故,責任誰來負?
關于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學校的責任,要區分兩種情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學校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法院根據過錯程度酌定其擔責比例為40%,因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故案涉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