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發生傷害事故誰負責

導讀: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的保障,學校C理應盡到注意與保障義務,尤其事發當日屬于雨天濕滑環境,理應在走廊通道中加強防滑措施,任課老師亦應高度關注學生行進秩序,學校辯稱根據監控視頻,確認小虎自行從垃圾桶內取出瓷磚碎片后墊于腳下滑行,其受傷系自身行為導致,學校已告知不得嬉戲、遛滑,已盡管理、教育職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現學校所采取的一般措施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之人身安全,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未成年學生正處于青春期,活潑好動,往往容易受到傷害。與此同時,隨時隨地可能發生的校園傷害事故也成了學校的揪心事、操心事。學生在校園發生傷害事故,學校一定擔責嗎?
學生在學校發生傷害事故,判定學校擔責的標準是什么?
一、學生危險行為造成損害結果,學校不擔責
小虎為E學校七年級學生。午休期間,小虎將一塊瓷磚碎片墊在腳下,于教室內滑行,滑行過程中小虎不慎摔倒,致額頭軟組織受傷。原告小虎認為,被告E學校未及時將墻壁脫落的碎片處理,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遂涉訴。學校辯稱根據監控視頻,確認小虎自行從垃圾桶內取出瓷磚碎片后墊于腳下滑行,其受傷系自身行為導致,學校已告知不得嬉戲、遛滑,已盡管理、教育職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事故的發生系原告踩在碎瓷磚上滑行造成,是原告的危險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而原告在事發時已年滿12周歲,對該危險行為應當具備辨別能力??紤]到一則該碎瓷學校已及時清理進垃圾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另則被告作為教育機構對原告等也做過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盡到了教育責任;再則被告的主要職責系教書育人,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為一般義務,過分加強加重教育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利于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安全,否則學校擔全責
小花與小水均系C學校二年級學生。課間,小花與小水所在班級在老師帶領下前往體育館上籃球課,因雨天濕滑,小水在行走途中不慎滑倒,將小花絆倒,導致小花牙齒受損。經醫院診斷為右上1-2牙體缺損、牙震蕩,作樹脂充填術及拋光治療。后小花將小水和C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小水和C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C學校辯稱,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小水辯稱,事發當日下雨,地面濕滑,其正常行進過程中不慎滑倒,無意碰倒原告,雙方不存在奔跑嬉戲的情況。另監控視頻顯示已有學生滑倒,老師未維持秩序,也未組織學生排隊進入體育館,侵權責任應由學校C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的保障,學校C理應盡到注意與保障義務,尤其事發當日屬于雨天濕滑環境,理應在走廊通道中加強防滑措施,任課老師亦應高度關注學生行進秩序。現學校所采取的一般措施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之人身安全,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庭審查明事實及監控視頻,認定兩名學生不存在明顯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相關賠償責任由被告C承擔。
據上述案例,我們發現發生校園傷害事故時,學校不一定擔責。那么,相關責任主體應該如何認定?判定學校擔責的標準是什么?碰到此類糾紛時,學校、學生和家長應當如何舉證?由誰來舉證?
學生在校受傷,發生責任糾紛時應當由誰去起訴?
法律將民事行為能力人劃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發生責任糾紛時,父母可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并參加訴訟。
因校園傷害事故發生訴訟時,應當如何舉證?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只有在學校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能免除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在學校一方。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傷害事故,適用過錯責任,由受害人一方對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一定的辨認和避免風險的能力,能夠自主開展部分學習生活,若對學校施加過重的保護職責,不利于平衡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教育機構正常教學管理秩序。
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受到第三人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人身安全保障職責的,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責任。
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與其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息息相關,因此,如何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變得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