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開母親轎車時撞人,母親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

導讀:
事故發生當日市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了事故原因調查認定被告周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被告周某與譚某是母女關系轎車屬被告譚某所有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母親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趙某認為被告周某應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賠償款但時至今日被告周某仍未支付該款。而被告譚某系該車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譚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因被告周某已付清其應承擔的賠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譚某作為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女兒開母親轎車時撞人,母親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當日市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了事故原因調查認定被告周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被告周某與譚某是母女關系轎車屬被告譚某所有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母親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趙某認為被告周某應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賠償款但時至今日被告周某仍未支付該款。而被告譚某系該車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譚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因被告周某已付清其應承擔的賠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譚某作為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女兒開母親轎車時撞人,母親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拖欠89賠償款
2010年3月12日被告周某駕駛轎車在錦城街道竹林大街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趙某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9月19日經浙江法會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的傷情被評定為一項十級傷殘等級誤工損失日評定為120天。
事故發生當日市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了事故原因調查認定被告周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被告周某與譚某是母女關系轎車屬被告譚某所有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11年1月5日經市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調解周某與趙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趙某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合計79150.81元車輛修理費、施救費由保險公司定損為準上述款項除周某動車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外其他款項周某承擔全部周某已經支付給趙某9555元尚應支付給趙某人民幣69595.81元該款周某在2011年1月30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周某未向原告支付其余89的賠償款。
母親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趙某認為被告周某應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賠償款但時至今日被告周某仍未支付該款。而被告譚某系該車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周某辯稱之所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付錢給原告是因為保險公司沒有理賠給她。而且保險公司理賠的標準和交警隊調解時的標準不一樣。
保險公司辯稱他們對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事故責任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沒有異議。但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費用2783.1元誤工費根據鑒定意見書誤工時間是120天按60元每天計算護理費原告沒有提供護理工工資標準的證明按47天、60元每天計算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按3000元計算。
保險公司“買單”93賠償款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護理費3538.63元因其無法證明固定收入和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故按省2009年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主張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按60元每天計算的辯解意見無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2573.43元是在原告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中確認的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周某應按協議約定予以賠償。但該約定對保險公司并不當然發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要求以120天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但其認為按60元每天計算無依據。原告主張的傷殘鑒定費1480元并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約定的賠償項目故應由被告周某承擔。原告的殘疾給其及家人造成了精神痛苦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院最終確認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原告損失合計77132.18元被告周某應承擔原告損失合計5018.63元。本案中被告周某已支付給原告9555元已超出其應承擔的賠償款4536.37元應從被告保險公司應支付款項中扣除由被告周某自行向保險公司理賠。本案中譚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因被告周某已付清其應承擔的賠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譚某作為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