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經濟來源成年在校生為他人債務保證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

導讀:
無經濟來源成年在校生為他人債務保證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不禁止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公民為他為債務保證,并且規定保證人不得以無代償能力而要求免除保證責任,所以,無經濟來源成年在校生為他人債務保證,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無經濟來源成年在校生為他人債務保證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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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經濟來源成年在校生為他人債務保證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擔保法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不禁止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公民為他為債務保證,并且規定保證人不得以無代償能力而要求免除保證責任,所以,無經濟來源成年在校生為他人債務保證,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