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的責任是什么

導讀: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保護人身安全等的責任;被監護人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的責任是什么
1、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如下:
(1)學校或者幼兒園,對被監護人要承擔教育、管理、保護人身安全等的責任;
(2)被監護人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學校、幼兒園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校園侵權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不同的情形下,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是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于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為宜。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學校幼兒園對被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保護人身安全等的責任;被監護人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