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未盡真實審查義務 應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
而邱某正是持這兩份公證書將房產擅自出售給了他人。李女士認為,公證人員有責任,因此將邱某及思明區公證處同時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損失。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偽造李女士證件,使得思明區公證處向其出具了兩份委托公證書,邱某拿著公證書賣掉共有的房子,侵害了李女士的權利,邱某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思明區公證處對邱某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上審查,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但李女士認為,思明區公證處沒認真審查,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是又向廈門市中院提起上訴。那么公證處未盡真實審查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邱某正是持這兩份公證書將房產擅自出售給了他人。李女士認為,公證人員有責任,因此將邱某及思明區公證處同時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損失。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偽造李女士證件,使得思明區公證處向其出具了兩份委托公證書,邱某拿著公證書賣掉共有的房子,侵害了李女士的權利,邱某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思明區公證處對邱某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上審查,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但李女士認為,思明區公證處沒認真審查,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是又向廈門市中院提起上訴。關于公證處未盡真實審查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在福州工作的李女士很郁悶,前男友邱某偽造了她的身份材料,到廈門市思明區公證處申請公證,假稱受委托處理共同房子,隨后拿著公證書將兩人合買的一套房子偷偷賣了。李女士一怒之下,將邱某和思明區公證處告上法庭。 思明區公證處一審被判無責,李女士又向廈門市中院提起上訴。
基本案情介紹
2003年,李女士和前男友邱某在廈門合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兩人各執一本。后來,兩人因分居兩地分手。“當時房價一直在漲,所以我們暫時沒有分割房子,約好由他負責出租收益。”李女士說。
2007年初,李女士父親到廈門玩,順路就去看了看女兒的房子。沒想到,物業說房主已把房賣了。父親告訴她這事后,李女士十分吃驚。“房產證還在我手上,沒有我的同意,他怎么能賣房?”李女士十分奇怪,通過咨詢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找到廈門市思明區公證處,通過查閱公證處的公證存檔材料,這才發現,原來2007年6月12日和2007年6月27日,邱某偽造了她的身份材料,還帶著一個女子冒充她,到該處辦理了產權證遺失補辦及房產過戶的委托公證書。思明區公證處經過審核,在2007年6月13日和2007年6月27日出具了相關證書。而邱某正是持這兩份公證書將房產擅自出售給了他人。
李女士詳細看了邱某提供的材料,卻發現邱某偽造的材料上存在明顯的錯誤。李女士認為,公證人員有責任,因此將邱某及思明區公證處同時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損失。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偽造李女士證件,使得思明區公證處向其出具了兩份委托公證書,邱某拿著公證書賣掉共有的房子,侵害了李女士的權利,邱某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思明區公證處對邱某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上審查,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但李女士認為,思明區公證處沒認真審查,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是又向廈門市中院提起上訴。
不滿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公證處負連帶責任
申請公證的材料有四大漏洞 公證處是否盡了審查義務
李女士質疑:邱某提供的材料漏洞如此明顯,公證處審核時難道沒有絲毫察覺?還是說他們根本沒有盡到審查的義務?
漏洞一、離婚時間有三個。邱某提供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稱,“從2000年1月至今,未發現當事人有離婚后再婚的登記記錄”(即李女士從2000年1月起至今是離婚狀態)。而離婚證書發證時間卻是2002年4月4日,離婚證所附的離婚協議書的簽署時間又是2002年3月10日。“我怎么可能有三個不同的離婚時間呢?”李女士說。
漏洞二、假離婚證與假身份證相矛盾。假身份證簽發時間是2002年2月8日,是第二代身份證編號:350121197510166027;而離婚證簽證時間是2002年4月4日,上面身份證號是舊編號:350121751016602。“既然已經辦了二代證,辦離婚證時怎么還會用老證的編號呢?這明顯不合情理嘛。”李女士說。
漏洞三、離婚證編號有錯。虛假的離婚證編號為“閩福民婚字第2002035號”。李女士說:離婚證應當是“離”字號,結婚應該是“結”字號,什么時候跑出一個“民婚” 字號。福州簡稱“榕”,閩侯簡稱“侯”,什么時候會有“閩福”的編號。
漏洞四、申請表落款時間和公證人員審核落款時間不同。在補辦產權證的材料中,申請表、談話筆錄等落款時間為2007年6月27日,但公證員在產權證上標注了“已核,林07、6、21”。“也就是說,公證員在邱某未申請之前就審核了材料。”李女士說。
公證處答辯 只對材料進行表面審查 義務審查其真實性
針對李女士提出的疑問,思明區公證處林志芳主任稱,當時邱某帶著女友(冒充李女士)過來,其提供的身份證照片與原人一致,他們核實無異就審查通過了。事后,他們才知道被邱某欺騙了,他們也是受害方。
針對邱某提供的離婚證與身份證相矛盾等狀況,林志芳稱,他們只對材料進行形式上的表面審查,至于材料本身的真實性,他們沒有這個義務。公證人員在材料上簽“已核”,只表明他們審查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沒有其他意思。
而對于自己在“邱某未申請之前就審核了材料”之事,他表示,之前,邱某將材料送過來審核,27日再過來填表格,這很正常。
而李女士認為,如果公證人員稍微認真點,就能看出這些問題,就不會出具公證書導致其房子被賣。因此,她將邱某及思明區公證處同時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損失。
思明區公證處向法院表示,他們只對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表面真實性進行審查,無法完全確認身份證的真偽,相關身份審查義務應由申請公證的雙方當事人自己履行。
專家說法 公證人員有義務審查材料真實性
記者查閱了《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對此,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的杜副處長稱: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公證處有審查材料真實性的義務,公證處在出具公證書時應當謹慎仔細地審查材料。但是,從現在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誰造假誰擔責,造假者首先要承擔責任,公證機關也難逃相應責任,至于責任分擔應由法院來判定。如果材料中存在明顯的虛假而公證處沒有核實審查出來,責任就要大點。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宜軍稱,公證人員有義務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核實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證人員如果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就應對作出的公證書立即撤銷。如果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由當事人賠償受損方損失,公證處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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