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導讀:
劉某于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醉酒駕駛出險屬保險公司免責范圍為由口頭拒賠。后劉某委托我公司代其向保險公司索賠我公司遂向青島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2007年12月13日劉某向其作的詢問筆錄該筆錄證明劉某知道醉酒駕駛保險不賠保險公司辯稱其已履行了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且該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中調解額過高屬劉某自愿賠償死者家屬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劉某。最終青島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3月3日作出裁決裁令保險公司賠付劉某保險金40萬元。那么酒后駕車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于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醉酒駕駛出險屬保險公司免責范圍為由口頭拒賠。后劉某委托我公司代其向保險公司索賠我公司遂向青島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2007年12月13日劉某向其作的詢問筆錄該筆錄證明劉某知道醉酒駕駛保險不賠保險公司辯稱其已履行了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且該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中調解額過高屬劉某自愿賠償死者家屬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劉某。最終青島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3月3日作出裁決裁令保險公司賠付劉某保險金40萬元。關于酒后駕車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12月11日19時劉某酒后駕駛轎車與某醉酒載人兩輪摩托車于某交叉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輪摩托車上兩人當場死亡交警認定劉某應付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經當地人民法院審理雙方同意調解此次事故劉某共應賠償死者家屬111萬元由該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劉某與本案保險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簽訂了機動車商業險及交強險。劉某于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醉酒駕駛出險屬保險公司免責范圍為由口頭拒賠。后劉某委托我公司代其向保險公司索賠我公司遂向青島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本案于2009年1月5日和1月19日兩次開庭審理。
劉某主張其未在保單上親筆簽名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向其作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且造成此次事故的最直接原因是自己在發生事故時接聽移動電話所致。
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2007年12月13日劉某向其作的詢問筆錄該筆錄證明劉某知道醉酒駕駛保險不賠保險公司辯稱其已履行了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且該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中調解額過高屬劉某自愿賠償死者家屬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劉某。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該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三
1、雙當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是否將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劉某明確說明
2、事故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3、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能否認定為理賠的法律依據
經兩次開庭后仲裁庭最終意見為
1、雙方民法典律關系依法成立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雙方簽署保單時其就免責條款向劉某作了明確說明且保險公司提交的詢問筆錄是在保單簽訂之后該筆錄并不能證明雙方簽訂保單時保險公司盡了明確說明義務該證據無證明效力。因此依據保險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依法歸于無效。
2、經仲裁庭審查認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最直接原因是劉某于事故發生時接聽移動電話所致劉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以保額70計算賠付給劉某多出部分為劉某自愿承擔仲裁庭不予支持。
3、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即產生法律效力且該保險公司條款中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索賠時被保險人應當提供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因此可認定民事調解書可以作為保險理賠的法律依據。
最終青島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3月3日作出裁決裁令保險公司賠付劉某保險金40萬元。該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