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盡注意義務判賠償

導讀:
9月12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財物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吳某人民幣2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賠,但被告拒絕賠償。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我電動車2400元。法院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應負責保護職工在上班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原告吳某的車輛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車庫內,雙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被告在公司內雖設立了專門值班室且車庫離值班室只有5、6米遠,但其仍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原告車輛丟失。那么單位未盡注意義務判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9月12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財物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吳某人民幣2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賠,但被告拒絕賠償。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我電動車2400元。法院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應負責保護職工在上班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原告吳某的車輛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車庫內,雙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被告在公司內雖設立了專門值班室且車庫離值班室只有5、6米遠,但其仍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原告車輛丟失。關于單位未盡注意義務判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職工上班存放在單位車庫內的電動車被偷。9月12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財物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吳某人民幣2000元。
原告吳某訴稱,2007年7月13日,其在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點下班時發現存放在公司車庫內新的**尼亞電動車被偷了,價值24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賠,但被告拒絕賠償。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我電動車2400元。
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與原告除勞動關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費合同、車庫租賃合同,對原告的電動車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即使與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關系,但由于是無償保管,被告也無義務賠償。
庭審中,原、被告對失竊電動車價值2000元無異議。
法院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應負責保護職工在上班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原告吳某的車輛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車庫內,雙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被告在公司內雖設立了專門值班室且車庫離值班室只有5、6米遠,但其仍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原告車輛丟失。被告對原告車輛丟失應負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電動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有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